谈薪
谈薪基础
薪酬福利
- 基础工资:金额及发放时间
- 年终奖:金额及发放时间,团队中位数
- 签字费:金额及发放时间
- 股票期权:金额及发放时间
- 调薪晋升: 普调频次,涨幅,晋升涨幅
五险一金
- 公积金:缴纳基数 & 比例?是否有补充公积金
- 医保:是否有补充医保
福利
- 餐补
- 房补
- 交通补贴
- 安家费
- 过节费
- 人才补贴
工时假期
- base地
- 时长
- 加班频率,加班时长,调休
- 年假,有效期,能否兑换
发展路径
- 试用期:时长,是否全薪,转正通过率
- 绩效考核:考核周期,比例
- 培养
- 提前实习:是否计入工龄
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年轻人。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寄哪里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 订立和变更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劳动报酬
- 劳动纪律
-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项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劳动者有下列清新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被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 26, 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 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内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企业因生产特定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的办法。
-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 元旦
- 春节
- 国际劳动节
- 国庆节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 安装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社会保险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者在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退休
- 患病,负伤
-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 失业
-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已建立的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革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法律,法规固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使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河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用人单位未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任命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接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固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剪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遍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使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内,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